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是联合国确立的纪念日,也被称作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”。
1960年11月25日,3位多米尼加女性——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。为了纪念这一事件,1981年7月,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。1993年的这一天,联合国发表了《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》。
节日起源
1960年11月25日,3位多米尼加女性——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。为了纪念这一事件,1981年7月,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。1993年的这一天,联合国发表了《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》。
1999年11月3日,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、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,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”。
这一纪念日确立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,“家庭暴力”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。
在2015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,采用去性别化的用词“家庭成员”,来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。
尽管也有人认为,“家庭成员”这个限定仍然过于狭窄了,同居者等各种拟家庭关系的成员也都应当包括进来,但不可否认的是,立法概念的拓展,反映着立法者的社会视野和理解能力也在不断丰富拓宽。
当家暴的受害者不再只是妇女儿童等传统意义上的“弱者”,形式也不再只是普遍认知的身体虐待,而是包含了情感冷遇、言语辱骂等更多形式,更多人也被呼唤着关注定义背后的问题:怎样才是对待亲人的合适方式?怎样识别、帮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?怎样从整个社会的层面,减少家庭暴力,促进更和谐的交流和沟通?
节日简介
每年的11月25日,为联合国确立的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”,也被称作“国际反家暴日”。
1960年11月25日,3位多米尼加女性——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。为了纪念这一事件,1981年7月,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。1993年的这一天,联合国发表了《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》。
1999年11月3日,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、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,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”。
这一纪念日确立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,“家庭暴力”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。
在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,采用去性别化的用词“家庭成员”,来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。
尽管也有人认为,“家庭成员”这个限定仍然过于狭窄了,同居者等各种拟家庭关系的成员也都应当包括进来,但不可否认的是,立法概念的拓展,反映着立法者的社会视野和理解能力也在不断丰富拓宽。
当家暴的受害者不再只是妇女儿童等传统意义上的“弱者”,形式也不再只是普遍认知的身体虐待,而是包含了情感冷遇、言语辱骂等更多形式,更多人也被呼唤着关注定义背后的问题:怎样才是对待亲人的合适方式?怎样识别、帮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?怎样从整个社会的层面,减少家庭暴力,促进更和谐的交流和沟通?
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:二十年磨一剑
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,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亮相。9月至10月,这部全5章、共35条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信息,期间共有8792人贡献了42203条意见。在3年来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中,它收集的意见达第二多,远远超过食品安全法、环境保护法,仅次于刑法修正案(九)。
草案更多是原则性规定,它组织了一个包含政府、司法机关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中小学、用人单位、医疗机构、群众组织等的体系,要求它们在反家暴行动中各司其职。
草案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就家庭暴力报案,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告诫、处罚加害人,并明确了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的条件、内容、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。
这部法律可称是“二十年磨一剑”,因为最早的立法动议出现在1995年。据参与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回忆,当时只关注到了女性遭受家暴的问题,并且对公权力干预“私事”的反对声较大,动议由是搁置。
但这二十年间,进程尽管蹒跚,没有停滞。2001年婚姻法修改,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,均加入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;2008年,七部委针对预防和制止家暴联合下发意见;2014年,反家暴法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。
反家暴日,在某些问题上,实践早已走在了法律前面。2012年后,湖南、江苏、重庆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针对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”出台专门文件,规定它在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应当怎么适用。
而当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委员们还在为是否应将“同居人”纳入反家暴法而争论时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早已于今年3月出台意见,将具有“监护、扶养、寄养、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”纳入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。
对于此次问世的法律草案,业界也是褒贬不一。赞赏者认为它填补法律空白,意义重大;批评者认为“做实”不够,诸多细节待完善。
目前公布的仅仅是法律草案的初稿。根据一般程序,在表决通过成为正式法律之前,草案还将经过两到三次修改,这期间,收集、倾听社会各界的反馈,至关重要。
修改建议: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 让家暴更“被看见”
记者了解到,外界意见最集中的部分之一,是这部法律草案对“家庭暴力”的定义。根据草案原文,即“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,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”。
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指出,这种列举将性暴力、精神暴力排除在外,尤其忽视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特殊形式,如暴力管教、严重忽视、不履行监护职责等。她还建议,将恋爱、同居、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都纳入。
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也持类似观点:“家庭暴力应该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,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,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不是教育,而是身心伤害。过去父母打孩子习以为常的时代必须结束了!”
他建议,将发现家庭暴力可报警的权利赋予每个公民,而不是像草案提出的,只有本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和某些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报警。
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、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方刚告诉记者,在草案征求意见稿阶段他就曾建议,在社区和监狱中,应当对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强制性心理辅导,尽管这一点未被草案成稿采纳,他仍认为十分必要。
“这些在国际上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,但国内还没有。”他遗憾地说。“现在价值观上的关键阻力还是在于从私领域到公领域的过渡,公权力开始干涉家务事,许多人都认为这只是家庭矛盾,调解就好。”
孙云晓也认为,“家丑不可外扬”一类的传统观念,对于发现、制止家庭暴力而言是最大的阻力。
尽管目前的草案仅仅对中小学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家庭暴力的“强制报告”制度,但方刚认为,借助各大城市逐渐活跃起来的公益组织、志愿者网络,人们仍然可以向遇见的疑似家暴受害者伸出援手。